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第三批)》(下称“典型案例”),通过代表性民生个案传递爱国、友善、诚信、公正等价值理念。但从整体司法实践层面考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仍存在方法论层面的困境。典型案例的核心价值不仅体现为裁判结论的正确性,更在于其为价值判断提供了符合规范要求的法律方法示范。本文基于典型案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正当性基础、现实困境与法律方法路径展开探讨。
正当性证成:司法缘何需要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并非司法活动对法律外部价值的简单引用,其背后蕴含着深厚的规范基础与制度逻辑。
就规范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通过立法程序嵌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民法典第1条明确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为立法目的,这一规范设置表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非外在于法律体系的道德要求,而是法律内在价值的规范表达。检察机关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释法说理,本质上是对立法者已确立的规范目的的回应。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同样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定位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而非独立的裁判依据。换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司法领域,是法律体系内部价值脉络在裁判活动中的展开,而不是外部价值与道德规范对司法活动的干预。
从司法功能视角审视,司法裁判不仅是逻辑涵摄的结果,更是社会价值的确认机制。鉴于法律规范固有的抽象性与滞后性,当规则与文义在具体案件中呈现多重解释可能时,裁判者需借助价值判断作出抉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具备社会共识基础的价值基准,确保司法活动不会异化为裁判者的个人偏好。同时,司法裁判承担着回应社会主流价值期待的功能,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化适用,裁判结论得以在规范正当性与社会公众可接受性之间构建联系,从而巩固司法公信力。典型案例中,无论是支持撤销“生而不养”者的监护权,还是抗诉维护尽赡养义务子女在共有物分割中的权益,都彰显了以司法裁判回应“老有所养”“幼有所护”等社会主流价值期待的实践导向。
现实难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四重困境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具备正当性,并不意味着其司法适用已形成方法论自觉。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主要面临四方面的现实困境。
一是法律解释与价值判断的脱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本质上属于价值判断范畴,而价值判断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方法获得理性化约束。当前,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与价值判断之间缺乏衔接。比如,文义解释仅停留在对法律条文字面含义的确认层面,目的解释则直接从规范目的跳跃至价值判断结论,中间缺少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往返检验。缺少法律解释环节作为中介,价值判断也就难以与现行法秩序建立起可供检验的规范关联,裁判结论的正当性也会受到质疑。法律解释方法与价值判断之间的断裂,最终会导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退化为结论先于论证的裁判实践。
二是价值宣示替代具体阐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高度概括性,该属性决定其在个案适用过程中必须进行详细论证和阐释。这要求司法者就三个问题作出明确说明:其一,被援引价值在系争案件中的规范意涵是什么;其二,案件事实如何契合该价值的规范要件;其三,该价值何以优先于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价值。就当前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必要的阐释过程通常被省略,往往仅在说理部分的尾部附加“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示性表述,并未完整展示从案件事实到价值内涵的推演论证过程。该论证模式致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沦为司法结论的修辞性装饰,而非司法推理中的构成性要素。价值内涵未经具体化阐释,裁判结论便无从接受规范层面的检验,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也难以分辨价值判断的适用是否合理。
三是类案之间价值权衡标准的不统一。当同一价值在不同案件中的权重存在差异,或是不同价值在同一案件中发生冲突时,裁判者缺乏可预期的统一权衡标准。这种标准缺失意味着,面对相似的价值冲突情形,不同裁判者可能会按照个人理解作出截然不同的取舍,进而影响裁判结论的一致性与可预期性。
四是法源定位的模糊与裁判功能的混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论证中处于何种定位,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标准。从法源角度来看,尚未被立法吸收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非正式法源,仅能发挥说理辅助功能;已被立法吸收为立法目的或法律原则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具备正式法源属性,可在法律规则缺失时作为裁判依据的规范指引。《指导意见》虽在适用层面区分了有规则时以价值辅助说理、无规则时以价值指引找法的不同情形,但在具体操作上仍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表现为,在有明确法律规则可供适用的案件中,裁判者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结论的实质支撑,这在本质上是以价值判断替代了规范判断。该做法不仅会造成规范层级体系的混乱,也会导致法律规则的约束力被不当消解,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也将因此受到损害。
路径与举措:通过法律方法破解融入难题
运用恰当的法律方法,可以将抽象的价值转化为可检验的论证步骤,使裁判者的价值选择有据可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抽象性本身并不构成司法难题,真正的困难在于缺乏一套使价值判断受到约束的法律方法。因此,法律方法路径是破解当下实践困境的关键,主要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一)以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确定价值内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适用于司法个案,必须经过法律解释环节。文义解释划定了价值语词可能的语义边界,目的解释则在此边界内确定与立法意图最为契合的规范含义。两种解释方法形成相互约束的关系:文义解释可防止目的解释过度偏离规范文本,目的解释可避免文义解释局限于字面含义而遮蔽规范本身承载的价值内涵。
以典型案例中的河北省保定市检察院诉易县某公司侵害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烈士肖像、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检察机关在该案的说理论证中,并未直接援引爱国主义价值,而是通过目的解释方法阐明,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防范对英烈形象的贬损,更在于防范英烈所承载的民族精神符号被商业化消解。被告将承载民族精神符号的狼牙山五壮士肖像直接投入商业牟利场景,虽不具有丑化英烈的主观故意,但客观上已然伤害人民群众寄托于英烈身上的民族情感。该案的论证过程将爱国价值从抽象情感转化为具体的规范保护目的,为超出字面文义射程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正当性支撑。
据此可提炼出的方法论要点为:在司法裁判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必须首先阐明所适用法律规则的规范目的,继而论证该规范目的与特定价值内涵的对应关系,最终将案件事实进行规范目的与价值之间的往返审视。跳过规范目的直接援引价值,仅属于价值层面的结论宣示,而经由规范目的推导出的价值判断,才是符合方法论要求的法律解释。
(二)将法律原则作为规则与价值之间的衔接
法律原则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过程中承担衔接功能。相较于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具有更强的开放性,可表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相较于抽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原则具有更为明确的规范属性,能够成为裁判说理的直接规范依据。当具体规则适用于个案引发实质不公结果,或是规则本身的语义内容需要进行价值填充时,法律原则为价值融入起到了矫正与补充的桥梁作用。
以典型案例中的湖北省检察机关对朱某兰与蔡某玉、朱某龙共有物分割纠纷抗诉案为例,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规范依据,并非直接援引诚信或友善价值,而是通过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论证共有物分割应当体现对权利人赡养付出的规范性法律评价。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的规则虽无法直接适用于共有物分割纠纷,但规则本身蕴含的“付出与回报相对应”的法理,经由法律原则的桥梁作用,可通过类推适用进入该案的裁判论证。在此过程中,法律原则为具体规则在个案中的适用设定了裁判标准。
不过,法律原则的适用需满足严格的前提条件,即只有穷尽现有规则,或是适用现有规则会导致实质不公结果时才能适用,否则将会削弱现有法律规则的规范权威。法律原则并非具体规则之外可供任意选择的裁判依据,由此,适用法律原则的说理论证负担也相应加重,裁判者须阐明既有规则为何难以达成规范目标,并论证法律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融贯性。
(三)以同案同判约束价值判断的任意性
价值判断具有较强的个体差异性,可能引发同案不同判的结果,进而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案同判要求裁判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开价值权衡时,应当检索并参照既有类案确立的判断标准,确保本案裁判与类案裁判具备可比较性与一致性。同案同判并非要求裁判者机械地遵循先例,而是将抽象的价值权衡转化为经得起检验的论证过程。具体而言,同案同判为裁判者施加了法定说明义务:若裁判者决定参照既有类案,须说明本案与类案在何种层面具备实质相似性;若裁判者决定偏离既有类案,则必须说明不参照类案的充足理由。该项说明义务将价值判断从裁判者的内心确信转化为可经检验的公开论证过程。
该批典型案例分别对应不同的价值维度与案件类型,其“典型意义”部分实质上为同类案件的价值判断确立了参照标准。例如,山西省某县检察院对张某芳申请撤销周某军、李某娇监护权纠纷支持起诉案确立的裁判标准为,父母仅生育未履行抚养义务且经教育不改的,检察机关应当支持撤销监护权,该裁判传达了友善价值中“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于监护权形式自治”的价值判断,为同类案件中友善价值与监护权自治之间的价值衡量提供了参照。
在方法论操作层面,同案同判要求具备三个逻辑环节:首先,识别本案所涉及的核心价值争议;其次,检索同一价值类型下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再次,比较本案与类案在价值内涵理解、案件情境实质特征方面的相似性,并据此决定是否参照以及如何参照既有类案。类案思维与同案同判的有效运行以检索机制的可操作性为基础。当前,我国类案检索机制主要依循案由与法律规则展开,针对价值层面的专门标注尚属空白,同一价值可能分布于不同案由之下,同一案由之下也可能涉及多类型的价值权衡。在现行案例库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场景进行专门标注,使得检索可按照价值类型开展,是同案同判成为制度化实践的前提性工作。
(四)作为非正式法源的规范化运用
从法源属性层面考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界定为非正式法源。该定位的依据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未经由立法程序转化为明确的法律规范,不具备约束司法裁判的直接效力,但它可通过立法目的、法律原则以及法律体系的内在价值,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发挥实质性的指引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界定为非正式法源,既能够认可其具备的指引功能,又可防止其越位替代正式法源发挥裁判依据作用。
典型案例中的最高检对吴某平工伤认定行政抗诉案体现了这一定位的实践逻辑。行政规章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表述具有开放性,援引公正、法治价值进行论证,不至于让家属在“放弃治疗以获工伤”与“坚持抢救而失权益”之间陷入两难困境,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正式法源的规范框架内发挥指引作用的体现。非正式法源的定位意味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功能具有辅助性与解释性。
该定位的实践意蕴体现为:唯有当正式法源无法提供充分裁判依据,或正式法源的规范含义需要价值填充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可进入司法裁判的论证过程。在规则清晰且规则适用不存在实质争议的案件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仅具备辅助说理的作用,其功能限于对裁判理由的补充阐释与价值层面的印证说明,不得据此改变依据正式规则所作出的裁判结论。
典型案例的意义,不仅在于展示了英烈保护、民生保障等领域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实践形态,更在于展现了从方法论视角破解融入困境的实践路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解释的推理阐释过程,经由法律原则作为衔接桥梁,接受同案同判的约束,并在非正式法源的定位上保持功能的谦抑。由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既能回应社会期待,又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