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时延安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违法犯罪,提升刑罚执行质效。”这一部署为“十五五”时期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和机制建设指明了具体方向,也是理论界与实务界需要共同深入研讨的重要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强化刑事执行检察基本职能建设,更加有力维护执法司法公正。作为集中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的主体,检察机关应全面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职能,通过各项执行监督措施全面及时发现影响刑罚执行质效提升的各种制约因素。一方面,为完善相应制度机制提供积极、稳妥的建议,为我国刑罚执行体制和制度完善的顶层设计提供参考;另一方面,各级检察机关在具体履职中应加大检察监督力度,促进各刑罚执行机关提升办理具体刑罚执行案件质量,在微观层面促进基层刑罚执行机关工作机制不断优化,更加有力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准确评估刑罚执行质效,是提升刑罚执行质效的前提,也是调整、完善相应制度机制的基础。这与最高检提出的“准确把握程序监督与结果监督的关系”在逻辑上相互呼应。构建全面准确评估刑罚执行质效的指标体系,应从我国犯罪治理的实际出发,从多重维度展开分析并作出综合判断。评估刑罚执行质效的维度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刑事生效裁判的执行率。即各刑罚执行机关是否依职权对已生效裁判确定的刑罚执行事项全面准确执行到位。从以往实践来看,自由刑的执行率相对比较高,财产刑的执行率比较低。近年来,各级法院加大财产性判项的执行力度,检察机关也积极发挥刑事执行监督职能,财产刑的执行率不断上升。这正是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的实践成果。二是刑罚执行过程情况。即刑罚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严格依照刑事法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职,是否存在违法或者违纪执行的情况。例如,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情况,是否存在忽视甚至侵犯被执行人以及相关人员权利等问题。对此,应勇检察长强调“依法查办刑事执行领域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做到依法稳慎、务必搞准”。三是涉及刑罚执行的纠纷处理情况。即在财产刑和刑事没收的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民商事纠纷而形成涉案财产争议的处置情况,这类问题主要出现在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腐败犯罪以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在涉企犯罪案件中,刑罚执行过程还可能伴随涉案企业的破产以及员工失业等问题。此类纠纷处理不当,会在一定范围内引起社会矛盾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四是刑罚执行完毕后人员的再犯情况。客观上讲,这类人员在刑罚执行结束后再次犯罪的原因比较复杂,但从积极预防重新犯罪的角度考虑,无论是监狱还是其他刑罚执行机构,都应加大罪犯改造的工作力度,以合法且科学的矫正方式促使罪犯改恶向善,并准确评估这类人员再犯罪风险。这与会议提出的“协同做实罪犯教育改造”要求一脉相承。五是刑罚执行与其他预防性措施的衔接情况。即罪犯在刑罚执行后回归社会并接受相应教育帮教的情况。新修订监狱法第三章第五节“释放和安置帮教”第59条第1款规定,“罪犯服刑期满或者被赦免后,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与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安置帮教机构做好人员衔接。”该规定强调监狱执行与安置帮教之间紧密衔接,协调狱内与狱外力量,共同促进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并有效预防其重新犯罪。
从多个维度评估和判断刑罚执行质效状况,为实现“提升刑罚执行质效”这一目标提供了具体实现路径,也为检察机关继续优化刑事执行检察职能提供了可参考思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应积极融入治理理念,从积极预防重新犯罪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完善刑事执行检察各环节的工作机制。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其一,会议提出“健全刑事执行监督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诉讼监督等其他刑事检察监督贯通衔接、一体履职机制”,从有效解决犯罪所引发矛盾的角度考虑,将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视角向前延伸,与立案监督、侦查阶段、审判监督等各阶段检察工作进一步融合,使影响刑事执行的各种风险在刑罚执行之前的各环节得到有效控制,减少影响刑罚执行的不利因素。其二,会议部署了“强化刑罚监外执行监督,认真落实社区矫正法,完善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发现、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从积极预防重新犯罪的角度考虑,将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视角向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环节延伸,促进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地构建符合法治要求的社会帮扶机制。其三,继续优化、强化对刑罚执行过程的监督,通过不断完善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机制,依法及时、准确发现各类违法情形,有效维护罪犯及其他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检会议明确要求“夯实派驻检察基础,深化巡回检察工作,加强驻巡融合,强化科技赋能”,这一部署为完善监督机制指明了具体路径。
目前我国社会治安总体平稳良好,为国家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稳健发展创造了积极的社会环境。同时也应看到,影响社会长期安定团结、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就需要在犯罪治理中将预防犯罪,尤其是预防重新犯罪放在重要位置,而提升刑罚执行质效正是预防重新犯罪的必然要求。从诉讼程序角度看,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刑事审判程序处于诉讼程序最为核心的环节,但从犯罪治理角度看,刑罚执行则发挥“枢纽”作用:一方面落实对犯罪人的刑事制裁,另一方面实现刑罚的预防目的,即通过特殊预防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同时通过一般预防威慑潜在的犯罪人。可以说,刑罚执行质效大幅度提升,这一“枢纽”作用就会充分发挥出来,尤其是预防犯罪的效果会得以显现。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了其要在刑事法治各个环节发挥法律监督作用,进而促进各环节工作高质量发展。毫无疑问,在促进刑罚执行这一“枢纽”高质效运转方面,在助推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上,检察机关大有可为、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