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是我国建设海洋强国、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
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实现船舶油污损害救济

袁雪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是我国建设海洋强国、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实现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碧海蓝天。船舶油污损害作为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的重要类型,具有突发性强、影响范围广、损害后果复杂、责任认定专业性较强等特点,其治理不仅涉及损害赔偿问题,还关系行政监管、生态修复以及海洋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为检察机关运用公益诉讼推动实现船舶油污损害救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重要指引。考察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实现船舶油污损害救济的法律依据与检察机关履职路径,有助于厘清从责任认定到损害救济的完整治理链条,回应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现实需求。
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实现船舶油污损害救济的主要法律依据
当前,生态环境法典、海商法等法律规范彼此配合、相互衔接,为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实现船舶油污损害救济、促进海洋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系统性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即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为船舶油污治理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搭建了原则性框架,明晰了生态损害追责路径。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第31条第3款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第32条规定,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33条进一步要求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等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上述规定体现了检察监督与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为船舶油污治理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与此同时,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和附则编第1074条,对行政机关提出海洋生态赔偿要求以及检察机关补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可见,就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而言,生态环境法典从原则性要求层面,确立了行政机关先行提出赔偿要求、检察机关补充起诉的治理结构,也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实现船舶油污损害救济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海商法已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夯实了海洋治理的专门化实体法律基石。在此次修订中,该法专门增设第12章“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借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在整合碎片化的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规范基础上,吸收相关司法解释、成熟司法实践经验及学术研究成果,构建起了较为系统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强化了油污事故当事方合法权益的保障。该章对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主体、责任性质、赔偿范围、责任限额及保险制度进行了系统规定,为检察机关判断责任主体、确定赔偿范围以及评估损害后果,进而提起公益诉讼、推动实现船舶油污损害救济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实体法律依据,尤其是在责任限额、强制保险及直接请求权等方面的明确规定,为检察机关主张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提供了更具确定性的法律支撑,进一步提升了船舶油污损害救济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检察公益诉讼法作为正在推进中的专门立法,能够从程序层面对船舶油污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予以进一步完善。从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文本分析,检察公益诉讼法将会对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案件办理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使检察机关在船舶油污损害救济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备更加明确的程序依据。
船舶油污损害救济的实现路径
船舶油污损害救济的实现以行政机关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为起点,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补充和保障。
生态环境法典第1074条第1款规定,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行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提起诉讼。可见,行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就船舶油污损害提出赔偿要求和提起诉讼,实现损害赔偿的有效落实。
如果责任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提起诉讼,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1074条第2款,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使检察机关能够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发挥补位作用,实现对船舶油污治理领域海洋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保障。检察机关应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在厘清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等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依据海商法等法律规定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同时借助专业评估鉴定依法认定海洋环境损害价值,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实现受损海洋生态环境救济。
提升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检察公益诉讼效能
立足现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及公益诉讼法律规范,有必要通过规则体系协同适配、加强专业化建设等,进一步推动船舶油污损害救济中检察公益诉讼提质增效。
一是强化规则衔接、细化责任规则。当前,船舶油污损害救济的制度重心,应从原则性确认公益保护和检察监督的重要地位,逐渐转向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机制、细化责任承担规则、增强制度适用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正在推进中的检察公益诉讼立法,需更加注重与生态环境法典、海商法等国内实体法律规范的衔接,同时探索与国际规则的对接,重点围绕检察机关监督权限、证据调查规则以及诉讼请求范围等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尤其对生态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等请求事项形成更清晰的规范指引。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检察公益诉讼兼具海事专业性、环境公益性,还可能具备一定的涉外性。法律适用层面应妥善处理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坚持在专门规范的基础上,实现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及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有机衔接,从而为船舶油污损害领域公共利益保护提供更加稳定、协调且可预期的法治保障。
二是提升专业化办案能力。一方面,加强检察机关与海事法院专业化建设,提升油污事故技术认定、损害评估方法运用水平。通过建立专家辅助机制或与专业评估机构形成常态化合作,增强案件办理的科学性。另一方面,通过稳定、明确、科学且可执行的责任追究机制与专业化案件办理,强化航运主体合规意识与风险防控能力,使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制度由事后救济机制逐步转化为风险预防与治理优化的重要工具。
三是统一司法尺度。船舶油污损害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海事技术与生态评估问题,同时又与责任限额等专业法律问题密切相关。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对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额、保险人抗辩范围、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等关键法律问题作出更为明确的规范,厘清裁量边界,消除类案裁判差异,提升船舶油污案件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