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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文明倡议的国际法内涵与制度机制规则体系化构建
时间:2026-06-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全球文明倡议的国际法内涵与制度机制规则体系化构建

全球文明倡议本质是对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治原则的创造性实践,为重塑全球文明秩序提供了新的法理支撑、逻辑框架与行动指南


郭冉


廖卫华

□全球文明倡议将全人类共同价值作为全球合作的“最大公约数”,超越了特定意识形态的狭隘性和排他性,有效缓解了意识形态对立带来的法律解释冲突。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搭建“核心引领层—战略支撑层—实操落实层”的金字塔形国内法律规范体系,夯实全球文明倡议的制度基础。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与治理赤字有增无减。为破解全球治理的深层次困境,习近平总书记相继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与全球治理倡议,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其中,全球文明倡议深刻回答了“人类需要什么样的文明理念,不同文明怎样实现包容共存、交流互鉴”的历史之问,其本质是对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治原则的创造性实践,蕴含着丰富的国际法内涵,为重塑全球文明秩序提供了新的法理支撑、逻辑框架与行动指南。

提出全球文明倡议的历史意义

在世界面临多重危机、人类社会处于历史十字路口的背景下,2023年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郑重提出全球文明倡议。该倡议以“四个共同倡导”为主要内容,即共同倡导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共同倡导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共同倡导重视文明传承和创新、共同倡导加强国际人文交流合作。全球文明倡议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从规则接受者和规则践行者向规则引领者和秩序构建者的深刻转变,推动国际法范式从传统的“单边价值输出”向更加公正合理的“多边文明共治”转型。

首先,全球文明倡议从根本上解构了“文明等级论”的西方中心主义话语霸权,为重塑国际文明新秩序提供了理论基石。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标志着近代国际法体系形成以来,国际法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带有浓厚的“欧洲中心主义”色彩,非西方世界往往被排斥在国际法主体之外或处于从属地位。长期以来,西方“文明冲突论”和“文明优越论”暗含了国际法主体的等级制逻辑,西方价值观被预设为“普世价值”。全球文明倡议旗帜鲜明地主张“文明没有高下、优劣之分,只有特色、地域之别”,倡导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包容超越文明优越。全球文明倡议通过否定“文明标准”的垄断性,确立了主权国家在文明形态上的主体平等,为构建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新型文明观,实现全球文明法治奠定了法理基础。

其次,全球文明倡议凝聚了全球治理的价值共识。国际法治的维系需要深厚的道义基础。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全球文明倡议将全人类共同价值作为全球合作的“最大公约数”,超越了特定意识形态的狭隘性和排他性,有效缓解了意识形态对立带来的法律解释冲突。它强调不将自己的价值观和模式强加于人,不搞意识形态对抗,明确了维护和实现全球安全的核心理念、根本遵循、重要原则、长远目标和可行思路。全球文明倡议在尊重文明平等权的前提下践行共同治理,不仅有助于破解国际规则碎片化的困境,也进一步增强了其本身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再次,全球文明倡议推动国际法治的人本化转型。全球文明倡议是新时代中国为国际社会提供的又一重要公共产品。该倡议主张挖掘各国历史文化时代价值,通过人文交流合作构建全球文明对话合作网络,这契合现代国际法体系的人本化转型趋势,从传统的“国家之间的法”转变为“更加关注全人类共同命运与福祉的法”,进而推动相关国际文化组织实现责任重塑与使命升级,进一步丰富了国际公共产品的供应范式。2024年6月,第78届联合国大会协商一致通过中国提出的设立“文明对话国际日”决议,并决定将每年6月10日设立为“文明对话国际日”。设立文明对话国际日,是对联合国长期以来倡导通过对话促进和平这一理念的实践呼应,标志着全球文明倡议的核心理念开始从中国倡议上升为全球性的共同行动。

全球文明倡议的国际法内涵

从实证国际法视角来看,全球文明倡议是对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创新与升华,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内涵。该倡议坚守平等、合作与正义等国际法核心价值,为构建多元文明、包容共生的国际法治新秩序提供了价值指引与规范路径。其国际法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法律维度。

主权平等原则向文明平等维度的规范延伸。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联合国宪章》确立的现代国际法基石,全球文明倡议将这一原则的适用边界从政治、领土主权延伸至文化与文明领域,实现了对“文明等级论”的根本性法律否定。一方面,全球文明倡议明确承认“丰富多样、源远流长的文明传承”“闪烁着璀璨光芒”,严格恪守国家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捍卫国家主权的核心组成部分——国家文化主权,确认各国自主选择文化传承路径、社会制度与现代化发展模式的文化自决权,从规范层面封堵了以“普世价值”为名干涉他国内政的法律空间。另一方面,全球文明倡议以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条约为实证法基础,将所有文化同等尊严和尊重、文化主权、世界文明多样性等原则确立为跨文明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赋予不同文明形态完全平等的国际法地位,彻底解构了历史遗留下来的歧视性文明评价体系,确立平等对话作为跨文明交往的核心法律准则。

国际合作原则的人本化转型与内涵拓展。《联合国宪章》将“促成国际合作”作为核心宗旨,全球文明倡议推动国际合作原则从传统经济、安全领域向人文文明领域深度延伸,实现了该原则的人本化与实质化升级。长期以来,国际合作多聚焦功能性的利益分配,而全球文明倡议则强调加强国际人文交流合作,提升了人文合作在《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等文件中的实质位阶,将合作逻辑从“利益兼容”转向“文明互鉴”,这既是维护国家间友好关系的国际法要求,也是各国履行文化权利保障等基本人权义务的必然路径,增强了国际法律秩序的价值韧性。在此基础上,全球文明倡议把全人类共同价值作为国际合作的伦理基础,尊重各国文化主权,以平等协商而非强权主导的方式凝聚国际共识,为化解全球治理赤字提供了规范的程序路径。

国际法治公平正义终极价值的彰显与践行。公平正义是国际法的终极价值与国际法治文明的核心标尺。全球文明倡议直面当前国际文化治理中话语霸权、规则制定权分配失衡的现实困境,以公平正义为导向推动全球文明治理体系的法治化完善。一方面,全球文明倡议践行国际法上的公平正义理念,旨在纠正西方国家对国际法解释权的垄断,主张各文明在国际法律规则的形成中享有同等的“立法权”与参与权,以对话弥合分歧、以合作化解争端,推动实现全球文明治理中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与规则公平。另一方面,全球文明倡议以构建开放包容的法治文明世界为目标,在深刻理解各种文明的深厚底蕴、鲜明特质与重要贡献,充分尊重不同文明对法治与正义内涵差异化理解的基础上,通过文明交流互鉴实现多元法治文明的有机融合,为构建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精神的国际法治新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理支撑。

全球文明倡议的制度机制规则体系化构建

全球文明倡议自提出以来已经取得丰硕的实践成果,也日益凸显体系化构建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全球文明倡议的体系化构建必须立足国际法逻辑与全球治理现实,采取“国内筑基—国际搭台—规范定型”的“三步走”战略,逐步实现理念制度化、机制平台化、规则条约化,推动全球文明倡议从中国方案转化为全球公共产品与国际法治规范。

(一)国内筑基——推动国内政策的制度化与体系化。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搭建“核心引领层—战略支撑层—实操落实层”的金字塔形国内法律规范体系,夯实全球文明倡议的制度基础。其中,核心引领层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出台的与文明交流互鉴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倡议核心内涵转化为法律法规中的条款,筑牢制度统领的法律根基。2023年出台的对外关系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并将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确立为国家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的法定义务。该法第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尊重文明多样性,推动不同文明交流对话”。该条款从文明观的层面,确立了我国对外交往中对待不同文明坚持“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基本立场,为全球文明倡议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该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推动践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立体化的对外工作布局”。这从更高层面为文明交流互鉴提供了方向性指引。该法第44条规定,“国家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推动世界更好了解和认识中国,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这为全球文明倡议的法治化奠定了基石。

2025年颁布实施的法治宣传教育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国家加强涉外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法治文化国际传播能力,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该条款在立法审议过程中经专门充实完善。草案三次审议稿仅作“国家加强涉外法治宣传教育”的原则性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有委员建议进一步充实涉外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最终形成了包含“提升法治文化国际传播能力,积极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的完整表述。这一修改过程本身也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涉外法治宣传教育重要性认识的深化。上述规定与对外关系法第24条“坚持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的表述遥相呼应。法治宣传教育法第5条规定,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表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被明确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这为向世界展示和分享中华法治文明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均已被列入2023年9月公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2025年5月,这两部法律被纳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文化产业促进法以“境外推广”和“国际合作制作”的制度设计,为文明互鉴精神在文化产业领域的落实提供法治保障,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以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和文物保护国际合作为制度核心,为文明交流中的文化遗产跨境保护、归还与合作提供法律支撑。两部法律草案待审议通过后将与对外关系法、法治宣传教育法从外交原则、法治传播、产业交流、文化遗产保护四个维度,共同构建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的法治保障体系。

为进一步夯实制度根基,建议在后续增加立法项目。例如,由国务院出台国际人文交流促进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专门规定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在对外文明交流中的职责、经费保障及便利化措施。此外,在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增加支持文化交流项下争端解决的特殊机制,维护我国在海外文明交流中的合法权益。

战略支撑层包括中长期行动规划、针对“一带一路”与金砖国家等重点区域以及数字文化交流与文化遗产保护等重点领域的专项政策文件。实行分类施策、精准推进。

实操落实层主要包括人文交流项目管理指南、绩效评估标准等技术性规范文件。一要明确“国家文化主权”“文明平等”等核心概念的法律边界,形成标准化的话语体系;二要将全人类共同价值细化为文化遗产保护、跨国学位互认、国际减贫合作、国际法治建设等具体合作议题,实现抽象理念的具象化转化;三要明确外交部、教育部等相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建立制度产出、民心相通、项目实效、风险管控“四维一体”的评价体系,形成跨部门协同与全流程闭环管理,确保全球文明倡议实施的规范性、稳定性、可预测性与实效性。

(二)国际搭台——推动国际合作机制的常态化与平台化。坚持存量优化、增量创新的原则,构建“联合国引领、区域支撑、多元补充”的国际合作网络。

一方面,依托现有机制,实现规范嵌入。以联合国体系为核心平台,依托“文明对话国际日”,推动联合国大会建立全球文明交流年度进展报告机制,将文明多样性从伦理共识转化为联合国定期审议议程;推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全球文明倡议的核心主张写入《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操作指南,通过公约实施与监督机制实现倡议理念与实证国际法规范的深度融合;以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合作机制为区域支柱,将文明交流互鉴纳入区域安全与发展合作的核心议程,打造区域文明共同体;在二十国集团、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全球经济治理平台中植入人文交流议题,通过侧边会议、专题论坛等形式,拓展文明对话的国际场域。

另一方面,创设新型合作平台,实现补位赋能。突破传统主权国家单一主体的模式,构建涵盖政府、政党、智库、媒体、民间组织的多轨对话网络;在亚洲文化遗产保护联盟的基础上,发起成立全球文化遗产保护联盟,同时依托“一带一路”人文交流合作机制,在跨国学历互认、专业人才流动、跨境艺术交流等领域打造专项区域性合作平台,形成多点支撑的合作格局。

(三)规范定型——推动合作内容的规范化与条约化。全球文明倡议应分层次、分领域实现从政治共识向国际条约的转化。在双边与区域层面,侧重硬法规则构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签署文化合作协定、教育互认等专门条约,将“文明平等”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条约权利义务条款;在上海合作组织和金砖国家合作机制等多边机制内,推动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明交流行动计划与国际条约,建立常态化的执法协作与人文交流机制。在全球层面,侧重软法治理,将全球文明倡议的核心理念与实践经验嵌入联合国及其教科文组织等专门机构的年度行动计划,推动联合国大会出台全球文明对话纲领性文件,依托“文明对话国际日”持续沉淀程序性规范,为后续全球性规则构建奠定法理基础。全球文明倡议条约化的核心突破口应聚焦非政治化的功能性领域,着力推动在流失文物返还、数字文明治理、跨国教育合作等领域制定专项议定书与条约,以功能性规则的突破带动倡议整体的规范化发展,提升倡议的国际兼容性与抗干扰能力,为倡议的全面落地提供坚实的国际法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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