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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依职权监督促推民事检察提质增效
时间:2025-04-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今年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强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的工作重心都是诉讼活动监督,要始终抓住生效裁判监督这个重点,维护司法公正。当前,在传统的依申请受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数量保持平稳的情况下,如何实现监督规模、监督质效双提升?笔者认为,从人员力量整合、监督模式转型、办案方式转变、监督成效深化四方面强化依职权监督,实现民事检察监督转型发展,不仅有助于形成监督规模效应,推动民事检察监督提质增效,也有利于更好彰显民事检察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积极作为和成效。

以组建专业办案团队为依托,实现人员力量整合

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设置大多为“三合一”,专门从事民事检察工作的人员力量有限,加之基层院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较少,办案人员缺乏经验积累,导致深挖案件线索能力欠缺,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省、市两级院牵头组建专业办案团队,强化上下一体履职,整合力量、握指成拳、聚力监督,能够有效破解基层院监督力量薄弱、分散的困境。

团队组建突出专业化。立足现有民事检察队伍实际,首先考虑从现有民事检察部门人员中选拔能够熟练运用大数据技术、具有侦查思维和较强调查核实能力的业务骨干。现有人员中缺少合适人员或者素能、力量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可积极向院党组和检察长汇报,争取支持,适当从全院范围内选配专业人才。省、市两级院可全部组建,有条件、有意愿的基层院也可自愿组建。

团队运行突出上下联动。由以往单打独斗、分散监督的模式向上下一体联动办案的模式转变,省级院加强统筹指导和工作督导,市分院充分发挥对本市两级院依职权监督办案的主导作用,采取线索统一管理、人员统一调配以及上下一体加强领办、交办、督办、指定异地办理、巡回指导办案等工作方式,实现重点疑难案件集中攻坚、快速突破。

监督重点突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7条关于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专业办案团队重点办理涉医保基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金融领域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诉讼监督及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根据当地实际,可适当兼顾办理其他民事监督案件。其余人员力量,通过内部挖潜,落实繁简分流,集中力量高质效办好每一起依申请受理、按程序移送的案件。

以大数据赋能案源拓展为抓手,推动监督模式转型

案源匮乏是制约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实践证明,从依申请监督向业务主导研发应用大数据监督模型主动拓展案源线索转变,持续强化依职权监督,是破解当前民事检察特别是基层民事检察发展瓶颈的有效路径。以河南省检察机关为例,2024年,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66件,占全市的51.6%。数字检察工作先进的安阳、南阳、郑州、开封、信阳等5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占全省的61.6%。

坚持业务主导。民事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大数据思维,在履职办案中同时充当好“数据源”和“数据员”两个角色。一方面,要发挥专业办案团队检察官的业务特长,在个案办理中增强敏感性,注重发现案件中的异常情况,及时开展调查核实,研判案件线索;另一方面,要发挥大数据监督模型的赋能作用,通过分析、归纳、整合案件的关键性信息,提炼要素、建立规则,发现同类、易发多发问题,实现从“人找案”到“案找人”。

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关注民间借贷、执行异议之诉、离婚财产分割、破产程序逃废债、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以及涉医保、社保、公积金、金融等规避社会公共政策、违规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通过开展专项监督,着力一域,重点突破,办理一批有影响、社会效果好的典型案件,推动重点行业领域问题整治。

注重应用实效。研发不是目的,应用成案才是目标。既要因地制宜,有重点、有计划地推进模型研发工作,提高对数字检察战略的贡献度,也要注重将重点放在应用成案上,立足工作实际,从最高检、省院上架的模型中,筛选务实管用的重点模型,在线索发现、监督成案上实现有效突破,避免大数据监督模型的重复创建、无序创建。

以强化调查核实为保障,促进办案方式转变

调查核实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实现检察监督功能的公权力,是提升检察监督精准性、及时性、有效性的有力抓手。虚假诉讼不但隐蔽性强,背后还可能存在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要推动监督成案,必须打破“被动审查”思维定式,由“书面审查”向“审查调查互促”转变。

树立侦查思维。以侦查思维明确调查核实方向,先通过审查原案卷宗,查找虚假诉讼疑点,有针对性地审查原审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初步分析案件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再针对发现的疑点,按照由表及里、抽丝剥茧的思路,对涉案人员关系、资金往来、交易细节等卷宗中未查明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理清案件脉络,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用好用足调查核实手段。《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第三节对调查核实的适用条件、方式、程序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办案中可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异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综合运用听取当事人、案外人及法官意见、查询银行流水、勘验现场等调查核实手段,尽可能以亲历性保证完整、全面、准确掌握案件事实,最大限度还原客观真实,提高监督精准性。

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完善与刑事检察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纪委监委等单位的协作机制,通过内部线索移交,刑事检察部门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一方面可助力补强认定虚假诉讼事实的关键证据,另一方面可查证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审判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线索,实现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并重,深化监督层次。

以深度融入社会治理为目标,助推监督成效深化

参与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延伸。检察机关通过对个案办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或制度性缺失,针对性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有利于从根源上解决深层次问题,实现从“办理一案”向“治理一片”的成效转化。

注重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拓展。依托大数据赋能,以个案办理为“突破口”,从案件的关键信息要素中归纳类案特征,开展类案线索数据的收集、筛查、碰撞,查实案件线索。根据线索向法院调取案件材料,通过人工审查,发现核实不同案件存在的同类违法问题,以类案监督方式,督促其改进工作、健全制度、优化管理。

注重从类案监督向社会治理延伸。运用大数据开展依职权监督办理的民事案件大多为系列案、串案,能够反映出当地某一时期某一领域多发易发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制度漏洞。办案人员要树立跳出办案看办案的意识,注重研究梳理案件背后所反映出的业务态势、社会问题、行业风险,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堵塞制度漏洞,努力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工作延伸,切实提升监督实效,充分展现民事检察监督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职能优势和功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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